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吵架后妻子玩“失踪” 丈夫苦等四年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9-30 09:38:45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一对中年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在四年前的一次争吵之后,妻子苏云珍更是抛下家庭不辞而别。无奈之下,丈夫江兴华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江兴华与被告苏云珍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小莹由原告江兴华抚养。

    1995年3月,江兴华与苏云珍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1996年苏云珍生育儿子小永,1999年江兴华与苏云珍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莹。婚后,江兴华与苏云珍常因家庭经济收入等事发生争吵。每次发生口角后,苏云珍都是外出一段时间才回来。2009年3月的一天,江兴华和苏云珍发生激烈争吵之后,苏云珍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后来江兴华虽经多方寻找,但一直没有苏云珍的消息。苏云珍离家出走期间,婚生儿女小贵、小莹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经过了四年的等待,江兴华无奈之下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苏云珍离婚,婚生儿子和女儿由江兴华抚养。

    另查明,江兴华与苏云珍婚生儿子小永已年满16周岁并独立生活。

    庭审中,被告苏云珍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四年多,经原告多方查找均不知其下落,期间原、被告没有联系,没有同居生活,双方的夫妻关系实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经公告查找仍无下落,而原告亦坚持离婚,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因此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小永已年满16周岁并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小莹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一直是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女儿小莹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提出愿意承担婚生女儿小莹的抚养费用,是其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