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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残疾性格变 七年无夫妻生活导致离婚
发布时间:2013-09-29 13:32:29
本网讯(刘志峰) 今年年初,一对结婚二十多年的夫妻,因丈夫七年前残疾后性格大变,双方性格不和,七年来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调解未能和好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 妻子李云诉称,她与被告王鹏于198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21岁。由于七年前被告王鹏摔伤致残后,性格发生变化,双方性格不和,而且夫妻双方已有七年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生活中被告王鹏经常因琐事和其吵架,还动手打她,有一次,被告王鹏还突然卡住她的脖子用刀威胁。因此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王鹏辩称,他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和李云以及整个家庭都不好。 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法官耐心的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原告李云坚持离婚。法院认为,被告伤残后,性格发生变化,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而且双方已有七年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经法院调解,已没有和好可能,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准予原告李云与被告王鹏离婚,并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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