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一对夫妻婚后共同生活3年,便开始长达22年的分居生活,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妻子起诉离婚。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陆小莲与被告刘振民离婚。
1988年年初,年仅20岁的陆小莲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她18岁的刘振民。相识没多久,陆小莲就在媒人的拼命撮合下披上了嫁衣,成为了她尚且了解不深的刘振民的妻子。婚后最初的两年里,夫妻相敬如宾,日子倒也过得不咸不淡。然而,随着儿子的降生,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并且被告动手殴打过原告。从1991年开始原告离开了被告,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年3月13日该院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该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至今,仍然不能和好。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再次向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从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夫妻之间相互不信任,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又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仍然不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维持这种婚姻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