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 亮) 田林男子黄士高,在田林县乐里镇租房开了一间美容店,并容留两名越南籍失足女卖淫。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士高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士高与百色市的“赵凯”(另案处理)在百色商量要找“越南妹”从事卖淫活动赚钱。2012年10月中旬,黄士高到云南省富宁县找来越南人何某某和唐某某两名女青年,并以黄高勇名义在田林县乐里镇新福巷火车站路口租房开了一间“鑫爽阁”美容店,由何某某和唐某某专门卖淫,黄士高负责守店、接待、讲价,并从卖淫所得总额中提成。从2012年10月27日至11月19日21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黄士高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客100元至350元不等的嫖资,共获取赃款人民币22 985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士高与“赵凯”商量要找失足妇卖淫谋利后,上诉人黄士高亲自找了失足女何某某、唐某去到田林县卖淫,并负责看管门店和接待嫖客,其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士高为谋取不法利益,为他人提供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士高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