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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驾车赴外地购买毒品被人赃俱获
发布时间:2013-09-26 15:21:32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驾车至外县购买毒品,当他买完毒品美滋滋开车赶往家时,被蹲守在家门口的公安民警抓了个人赃俱获。

   2013年5月16日下午14时,被告人关斯驾驶桂A56176号牌小轿车到灵山县新圩镇附近一个砖厂的公路边,向一不识名的“卖粉佬”(在逃)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10.2克和5.2克)、疑似冰毒1包(3克)。交易结束后,关斯将购买的毒品放入桂A56176号牌小轿车的副驾驶座前的储物箱内并驾车返回浦北县,当关斯将小轿车驶入浦北县交通局停车场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包10.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1包5.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乙酰可待因、O6单乙酰吗啡毒品成分;从1包3克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被告人关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因本案被告人自始至终供述其是购买毒品吸食,没有代为运输和购买毒品出售等其他行为的主观故意,其客观上虽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代为运输毒品或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因此,被告人是动态持有毒品的情形,本案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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