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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女入室偷走电视机终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22 10:36:50


    本网讯(苏倩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对吸毒男女在路过他人家门时,看到屋里堆放着电视机、洗衣机等未拆封的电器,二人一时冲动,便一起将电视机搬走,结果双双领刑入了牢。9月1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罪,依法认定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王邦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处杨春兰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邦林、杨春兰路过南安县城关镇新城区鄢福寿家门前时,发现一楼大门敞开着,屋内堆放着电视机、洗衣机等未拆封的电器。王邦林进屋内发现没有人,出来后从旁边一户人家门前推来一辆三轮车,让杨春兰一同到屋内将一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4800元)搬上车,随后二人离开现场。到金南海酒店附近时,王邦林雇了一辆川路车将电视机运到六栋小区。当晚十二时许,王邦林雇车将电视机运到南丹县吾隘镇堂姐王婷家猪圈藏匿。过了几日,其弟弟王邦学打电话追问盗窃电视机一事,王邦林承认盗窃事实,并让王邦学将电视机运回南丹县城还给失主。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丹县公安局民警传唤,经讯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南丹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邦林、杨春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8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邦林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盗窃,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春兰协助完成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邦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吸毒被抓获,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挽回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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