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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为2.5万元替人携带毒品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3-09-23 11:10:47


    本网讯(唐志鹏 黄佩凤)  广东一女子为25000元钱,帮其朋友带毒品回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直低声抽泣,但为时已晚。2013年9月22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宏英走私毒品宣判,对罗宏英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毒资人民币250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罗宏英携带一棕色拉杆行李箱乘坐马来西亚吉隆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市的AK1034次航班,于当日11时许到达桂林市两江国际机场。桂林边防检查站民警在被告人罗宏英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一袋黄色文件纸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粉末状物品。同日22时10分至23时0分,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人员当罗宏英的面将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2004.77克。经取样送检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含量为21.6%。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罗宏英辩护。对被告人罗宏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据被告人罗宏英自己供述,Kings11y叫其去吉隆坡找一个叫Wi1ions的男子带一批毒品海洛因回广州,Wi1ionss拿行李箱来酒店告知其海洛因藏在行李箱里时,其没有问也没有查看。此种情况说明携带多少数量海洛因入境都在被告人罗宏英主观犯意之内,其是否明知自己所携带入境的海洛因的具体数量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含有毒品的物质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毒品,被告人罗宏英将含有毒品海洛因的物质携带入境,即构成走私毒品罪,辩护人称罗宏英携带的是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不是法定毒品系辩护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被告人罗宏英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其明知是海洛因但为了挣钱仍携带入境的事实,在法庭上亦表示明知携带入境的是海洛因,辩护人称被告人罗宏英不知道自己携带的行李中有含有毒品的物质,完全是不尊重客观事实;除被告人罗宏英供述外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宏英的犯罪动机是需要钱治病,即使需要钱治病,亦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挣钱,辩护人以需要钱治病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罗宏英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宏英利用行李箱夹藏携带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2004.77克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罗宏英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走私的毒品含量较低,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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