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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校园偷油换买毒品 两“瘾君子”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09-23 08:55:2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因毒瘾发作,为吸食毒品却把脏手伸入学校偷窃花生油。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朝锋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惠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杨芳(另案处理)因毒瘾发作,杨芳提出去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一中心小学盗窃花生油,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同意。三人便窜至该小学内,由杨芳使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网后进入一间杂物房内,在房内将花生油传出,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在房外接油,共同盗窃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花生油。随后杨芳用上述花生油换成毒品海洛因,三人共同吸食完毕。另,2011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朝锋伙同他人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由被告人李朝锋看风,三人共同盗窃被害人李晓声停放在该乡三泉加油站内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其中5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吸食完毕。综上,被告人李朝锋参与盗窃二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惠东参与盗窃一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朝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李惠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二被告人涉嫌盗窃的犯罪线索,二被告人亦未主动供述。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二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对二被告人进行讯问并予以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该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晓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补充侦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李晓声的陈述,证人陈子健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朝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惠东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属数额较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李朝锋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起积极和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朝锋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锋、李惠东具有为吸毒而盗窃的犯罪量刑情节,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属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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