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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琐事关系不睦 法院判决双方和好
发布时间:2013-09-17 09:53:04


    本网讯(严义 杨平)  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料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予准许。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

   妻子小香与丈夫小雄于1989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并于1989年10、1990年11、1992年12月和2000年9月先后生育了四个孩子。双方婚后感情融洽,关系尚可。201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妻子小香遂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其于2009年离家出走一直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8月1日向法院诉求离婚。

    法审理院认为:小香与小雄于1989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结婚多年来已共同生育了四名子女,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稳定。双方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存在一定矛盾,但只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小香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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