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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生子男方请求确认无亲子关系无证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26 10:50:18


    本网讯(任自强)  两名90后在同居期间生有一女,男方认为同居时间短怀孕几率低,因此不承认该女为其亲生女儿。当双方诉至法院时,男方申请亲子鉴定,女方拒绝。9月24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援引《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作出判决,双方非婚生女儿由原告王美玲直接抚养。被告徐天来支付原告王美玲子女抚育费39706.71元。

    王美玲与徐天来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1年11月,王美玲生育女儿。但不到一年时间,双方发生矛盾,王美玲回到娘家居住。王美玲要求徐天来支付抚养费,但徐天来认为双方同居时间短,有时还采取避孕措施,怀孕几率低,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王美玲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天来请求做亲子鉴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王美玲以鉴定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一女,被告徐天来以自己和原告同居时间短,有时还采取避孕措施,怀孕几率低,请求确认与徐梓涵不存在亲子关系,申请亲子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并提供了南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典礼后已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跨女性受孕的安全期和危险期。被告主张采取了避孕措施,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认为同居时间短怀孕几率低,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不能推定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女儿依法应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负担部分子女抚育费。被告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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