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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结伙抢劫货车司机 受审时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9-23 09:18:25


    本网讯(何徽)  本是花季少年,结伙预谋杀人抢劫,年纪轻轻断送前程,被告人林斯强、刘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斯强、刘保伙同林毅、利子业、张民(三人在逃)在福旺镇粮仓旁的酒吧二楼内商量一起去抢劫。次日凌晨0时许,刘保驾驶一辆灰色微型面包车搭载上述几人由福旺镇往寨圩出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等人驾车经过福旺镇镇脚村委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罗雄彬驾驶的豫PZ5592大货车途经该处,即一路尾随该货车至福旺、寨圩交界处后才将大货车拦停。停车后,被告人林斯强伙同林毅、利子业、张民携刀下车,四人用刀将货车车窗玻璃敲烂并打开车门,强行将被害人罗雄彬拉下车,四人继续用刀恐吓被害人并对被害人搜身,然后又窜上货车继续搜刮钱财。四人共抢走了被害人两台手机、两台对讲机以及100多元现金,然后窜上被告人刘保停放在一旁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其中一台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4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拦路、持刀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斯强、刘保犯抢劫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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