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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开车出事故与雇主共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18 09:09:39


    本网讯(何徽)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雇员开车不认真而引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3月12日3时30分,被告张冬冬驾驶豫N011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乘李练、张士林父子在广西浦北县沿217县道由福旺往小江方向行驶,行驶至27公里加900米路段时,适遇林翔驾驶桂N08882号中型自卸货车搭乘其妻子刘梅相向行驶,两车相会时,由于张冬冬驾车靠左行驶,以致发生碰撞,造成林翔及李练当场死亡,刘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梅当即被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至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53日,医疗费为75711.1元,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治疗及全休期间一人陪护,一年后回医院取内固定物,费用约7000元。

    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张冬冬驾驶车辆靠左侧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林翔、李练、刘梅不负事故责任。

    豫N011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车主是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是李练支配营运,没有投保任何保险。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是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

    被告张冬冬是李练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张冬冬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2012年5月31日,在该院主持调解下,张冬冬与刘梅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冬冬一次性赔偿刘梅经济损失120000元,当庭兑现,刘梅保留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原告刘梅是个体工商户,与丈夫林翔从事废旧回收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在事故责任区分方面,被告张冬冬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且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认定正确,该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院确定被告张冬冬对事故相对方即原告刘梅的各项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冬冬是李练的雇员,且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驾驶肇事的豫N011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的名下,实际支配营运的是李练,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张冬冬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李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即名义车主,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应与实际车主李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被告张冬冬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该院确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雇主李练承担其余60%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商丘长运分公司否认与肇事车辆存在挂靠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冬冬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120000元赔偿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根据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适用上述《标准》核算各项赔偿请求各项费用合计92114.78元,由李练负责赔偿60%即55268.87元,被告张冬冬负责赔偿40%即36845.91元(该费用被告张冬冬已赔偿)。被告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对李练负责赔偿的55268.87元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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