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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3-09-22 14:45:27


    【案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4月12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壮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平乐县源头镇源头村委跃进街56号。

    2013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手电筒、水果刀进入平乐县民族中学女生203号宿舍实施盗窃,进入宿舍后发现因病留在宿舍休息的李xx,被告人黄某某当着李xx的面在宿舍内翻找财物,并在一学生的包内搜得现金人民币50元。随后拿出水果刀李x x拿出钱和手机,并威胁李x x不得声张。随后强行掀开李xx的上衣和乳罩并脱开李xx的裤子,进行猥亵。被害人李x x因三个室友课间回宿舍得以脱身。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主动赔偿现金人民币5,000.00元给受害人李xx,并取得其谅解,所得的现金人民币50元已退还给失主,且被告人黄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为此,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不稳定,偶尔还玩耍游戏。其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与父母亲沟通较少,疏于对其管教,其性格内向,故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其所在学校也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让其回归校园,继续参加完高考。现被告人黄某某已得到大专院校录取,其母亲表示会对其加强管教,平乐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接受其社区矫正。基于以上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具备监护及帮教条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为此,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服从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我们党和国家对少年犯罪历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近年来违法犯罪案件增多,其中为数不少的是未成年人。为预防其重新犯罪和担心增大适用缓刑的比例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就像对成年人一样判处实刑。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存在意见分歧。一种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触犯两个罪,且抢劫罪属于暴力型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判处实刑较为适宜。另一种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触犯两罪,但黄某某进入宿舍的目的是欲盗取财物,当着受害人的面得到钱财后,再拿出刀威胁索要钱财及手机,后生怕事情败露再进行猥亵。触犯两罪是连续性的,符合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生理和心理特征。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原因、犯罪根源进行分析。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不稳定,偶尔还玩耍游戏。其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与父母亲沟通较少,疏于对其管教,其性格内向,故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第二,从庭审阶段的教育工作进行分析。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服法写出悔过书,真正明白了自己犯了什么罪,违了什么法,对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应受到何种处罚。最重要的是明白受到刑罚处罚后怎样去面对今后的生活,确立了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第三,从案发后学校及社区、受害人的表现进行分析。案发后,其所在学校也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让其回归校园,继续参加完高考。现被告人黄某某已得到大专院校录取,其母亲表示会对其加强管教,平乐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接受其社区矫正。第四,被告人黄某某触犯两罪,是具有连续性的,猥亵后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伤害行为,一系列的行为符合未成年的犯罪生理和心理特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且是一时失足,认罪悔罪,也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已取得大专院校的录取,社区也接受其矫正,具备帮教条件,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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