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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索保护费 “90后”少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14 17:07:38


    本网讯(屈宇)  广西隆林县一90后少年组织数名未成年人向一些商家索要“保护费”,最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朝肯及黄剑(已判刑)、黄友化、王志全、黄桂论伙同黄有况、杨富党等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广场旁的“金手指”保健店滋事,该店经营者熊某为了息事和生意而请该伙人到“帝豪”KTV饮酒。在包厢内该伙人向熊某索要保护费,熊某被迫答应每月交人民币800元的保护费,并称9月15日交付第一笔。

    2011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朝肯伙同黄剑(已判刑)、黄友化、王志全、黄桂论组织黄有况、杨富党、王永护、王海响、王林强、黄教化、王海涛等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假日宾馆“梦里水乡”保健店向该店经营者杨某索要每个月1000元的保护费,不然就要砸他的店,后杨某的妻子报警,当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黄朝肯和黄剑等人已逃离现场,黄有化、杨富党等八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朝肯到隆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朝肯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朝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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