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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买卖行为未经追认不具法律效力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07 09:28:19
【案情】 2013年2月11日,任某将自己的本田摩托车转卖给了邻村读高一的蔡某(十五周岁),双方约定价款为4000元,蔡某当天便付给了任某800元现金,并约定剩下的价款于3月底给付完毕。四天后,蔡某以父母不同意为由将该车退还给了任某,蔡某父母则要求任某将其儿子先前给付的800元退还,任某认为蔡某无故毁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协商未果,任某遂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蔡某向其支付3200元余款。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某将摩托车出售给蔡某,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其中并无任何胁迫或显失公平之举,出卖方在出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该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摩托车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该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告蔡某在购买原告任某的摩托车时年仅十五周岁,因此,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我们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大小、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多少等综合因素考虑。 承上所述,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为高一学生的蔡某对摩托车的用途、功能及价格已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蔡某在订立摩托车买卖合同时,毕竟年方十五周岁,他对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且购买该辆摩托车的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又不予以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原告任某在与被告蔡某订立买卖合同时,未曾要求被告蔡某的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何况两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且未得到被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原告任某与被告蔡某之间订立的摩托车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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