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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 二未成年人教训情敌酿成命案
发布时间:2013-09-04 15:23:34
本网讯(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17岁少年苏志兵,因争风吃醋,纠集另一个未成年人一起去“教训”情敌,不想酿成命案。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苏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苏志兵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沿江路的“阳光不锈”休闲吧门前遇到曾与其有矛盾的韦克明时,便产生教训韦克明的念头。当晚22时许,被告人苏志兵在安阳镇东门路口附近遇到被告人韩勇(16岁),就邀上被告人韩勇一起去教训韦克明,韩勇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被告人苏志兵、韩勇骑电动车在安阳镇屏山中路找到韦克明后,便上前殴打韦克明,韦克明被殴打后,从自己摩托车上拿一把防盗锁进行反抗,被告人苏志兵从身上拿出弹簧刀,朝韦克明胸部、大腿等处连捅数刀,而韩勇亦拿出弹簧刀捅韦克明的下身,然后逃离现场。韦克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克明系被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0时许,被告人苏志兵、韩勇主动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在公安机关,被告人苏志兵供述了发案的原因,事发当晚,“我发现一个曾带我女朋友去玩的男子,我越想越气愤,即找到韩勇并叫韩勇与我去打那个男人。”随后就发生了命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志兵、韩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苏志兵提出犯意,并持刀捅被害人要害部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韩勇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但应区别对待。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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