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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QQ留言的形式追偿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作者:黄燕   发布时间:2013-09-24 09:31:26


    【案情】

    原告李冰与被告邓硕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双方在QQ上聊天时约定合伙开一家按摩院,并由原告李冰出资被告邓硕负责经营。随后,原告李冰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四次向被告的账户汇款7万余元。后原告见被告并无开按摩院的打算,随后于2010年8月11日再次协商,不再合伙开按摩院。并确认原告先前投资的7万元只剩下5万元,并将这5万元借给被告应急。几个月过去后,原告见被告并未还款,便先后多次在QQ上给被告留言,催缴还款5万元。催款无果后,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从协商合伙开按摩店,到2010年8月11日协商将5万元借款给被告,都是通过同一号码的QQ,随后其在两年间再次通过这同一QQ先后多次给被告留言催款,应当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诉讼时效已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先后几次在QQ上留言,但可能存在更换QQ等情况而使得被告无法看到催款主张,QQ留言与一般的见面或电话催款等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协商将5万元作为借款,那么按照2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应于2012年8月11日前主张权利,现应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即以QQ留言的形式追偿可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可知: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本案争论的焦点显然是以QQ留言的形式催款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中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解释。该条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以QQ留言的形式向被告催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的条款予以认定。即原、被告双方从协议合伙开按摩店,到协商原告将5元万借款借予被告等一系列沟通均是通过同一QQ保持。随后原告又在同一QQ上给被告留言催款,虽不能确定原告的催款通知“一定”到达了被告,但理应认定原告的催款“应当”已经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到达了被告。因此,本案的原告以QQ留言的形式催款,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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