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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能否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何国祥 发布时间:2013-07-29 10:23:11
【案情】 刘某于2008年7月5日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李某一直未追要此款。2012年6月,刘某与李某为他事产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此笔借款。刘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此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无还款义务,就未答辩和到法院参加庭审。 【分歧】 该案在评议时,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被告对诉讼时效未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问题是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并非属于国家权力所直接干涉的范畴,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作出处理。2008年8月21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依照该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规定之立法精神,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只有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予以审查,具体到本案,尽管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拒不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能因为其不重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而由人民法院代替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需要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认定,也不应依职权驳回原告诉求,而应当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认定和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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