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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期限的结算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吴娱琴   发布时间:2013-07-29 11:09:58


    【案情】

    黄某多次以赊账方式在李某处购买油漆,最后结算时,由于无款可付,便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油漆款20000元。欠款人:黄某,2008年12月9日。”2013年2月9日。李某起诉黄某,要求其偿还油漆款,黄某则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分歧】

    对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本案中的欠条由于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理由为: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欠条日的第二日起算2年,即2010年12月10日为诉讼时效最后期限,李某2013年2月方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最高院的批复的适用条件。理由为,该批复的适用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供方(李某)交货后,需方(黄某)立即付款,从案情黄某曾多次以赊账的方式在李某处购油漆亦可看出,双方对履行期限并无约定,因此,与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不同,而不能参照适用。

  第二,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从李某主张之日起算。理由为,黄某多次以赊账方式在李某处购油漆,最后结算时黄某方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仅有买卖的事实,双方亦未约定履行期限,参照(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与答复中所涉及的情形相同,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李某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李某主张权利时起算,也即本案中的起诉之日201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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