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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2013-09-05 11:25:36
本网讯(廖诗强) 黄钥经熟人老游介绍后与陈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付和知道后,就黄钥与陈泉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广昌法院提起了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广昌法院判决确认陈泉与黄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黄钥将陈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泉归还其购房款78000元及利息、房屋装修40000元和房产增值造成的经济损失。广昌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广昌法院立案受理后,审查发现被告陈泉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经广昌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将本案移送广昌县公安局处理。之后广昌县公安局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将本案移回法院。 广昌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原告黄钥与被告陈泉对位于广昌县盱江镇某处的一处房屋达成购买《协议书》。当天,原告付给被告购房款50000元,之后,又付给购房款28000元,共计78000元。2011年案外人付和就本案原告、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买卖的同一套房产,向广昌法院提起合同效力确认的民事诉讼。2012年,广昌法院判决确认陈泉与黄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因对78000元购房款返还事宜产生争议,遂产生了本案诉讼。 广昌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付购房款78000元的主张。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78000元利息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陈泉出售其未取得权属的房产,是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原告黄钥疏于审查该诉房屋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对原告的该项主张酌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78000元购房款中,50000元具有明确的给付时间,故利息应从给付之日起算,另28000元购房款没有明确的给付时间,故该28000元的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因原、被告交易的房屋属于没有合法权属的房产,其交易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房产增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给付房屋装修款40000元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亦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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