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购房人逾期不办按揭 开发商索违约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2 11:54:20


    本网讯(何徽)  小两口购房,交了首付却迟迟不办理按揭贷款,后被开发商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波、林真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明波、林真真支付的首付款74412元;被告刘明波、林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300元。

    原、被告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112.46平方米的浦北县某华府1栋1单元605号房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预售给被告,价款24741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房价款总额30%的首付款74412元,其余70%的房价款173000元,按揭贷款支付,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告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解除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只支付了首付款74412元,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付清余下的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催告后至今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其余房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将被告支付的首付款返还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