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才华) 驾车撞坏他人房屋,却以在房主外出不在家的情况下已经为其修复为由拒绝赔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农历冬月16日,朱刚驾驶一辆农用车为他人运送石料,途中因车辆所载石料超长,便撞击张芳的房屋后墙,导致后墙角角石被撞落。事发时,张芳家人一直在外面打工无人在家,朱刚即对损害部位进行修补。房主家人回家后,发现房屋墙体倾斜、错位开裂,屋面板开裂渗漏,遂于2013年6月10日,委托云南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车体撞击房屋东南角墙,是造成该房屋墙体倾斜、错位开裂,屋面板开裂渗漏的原因。损伤程度为C级;房屋板面拆除重新浇筑工程费用为16837.55元及部分墙体拆除重砌工程费为10047.39元,以上两项工程费合计为26884.94元。二原告花去鉴定费及鉴定车旅费合计人民币6200元。因肇事车主朱刚以其已经将受损房屋修复为由拒绝赔偿,张芳夫妇二人遂将朱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6200.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刚驾车损害二原告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房屋财产所有权,过错在于被告,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数额予以赔偿。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朱刚一次性赔偿房屋损失26884.94元、鉴定等费6200.00元,共计人民币3308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