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水菊) 近日,江西省余江县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2万余元。
2013年6月8日下午下班后,本想把爱车停进车位的吴畏,见车位被一辆摩托车占用,无奈之下,爱车停在了他家楼下的路边。次日晨6时许,正梦中酣睡的吴畏(化名)万万不会想到,67岁的熊细民(化名)驾驶三轮车载着老伴儿赶早市时会碰撞到他停在路边的爱车,从而导致熊细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车辆的车主吴畏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熊细民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令吴畏想不通的是:明明就是熊细民自己骑车撞到我停在路边的车后跌倒死亡的,为什么我也要承担责任?难道这就是“躺着也中枪”?为此,吴畏困惑不已,当然也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死者熊细民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吴畏及承保其爱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合计人民币172537.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畏停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保险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