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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停车不锁门 扒手上车盗钱包
发布时间:2013-09-16 16:34:06
本网讯(岑丽华 林荣先) 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在自家门前停车不锁车门使扒手上车盗取钱包引发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盗窃者王前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4月11日16时许,张先生将自己的一辆黑色轿车停放在位于那坡县康乐街的自家门口,车没上锁,便进屋取东西。此时,正在马路上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的王前建正巧经过该处,王前建便趁没人之际,迅速打开轿车副驾驶座位的车门,将车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约7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王前建将挎包及银行卡等物品退还给失主,但现金已被其挥霍。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前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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