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本是单位的员工,却做起偷鸡摸狗的事。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圭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纹夫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蒙张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农稀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黄地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林毛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蒙张涌商量伺机盗窃台泥露天煤场的烟煤。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黄圭生告知被告人林毛公伺机盗煤并问其是否收购该批烟煤,被告人林毛公同意。被告人黄圭生便通知被告人林毛公联系运煤车辆,又分别与被告人蒙张涌、李纹夫联系,决定当晚偷煤。期间,被告人蒙张涌告知被告人农稀路当晚准备偷煤,被告人农稀路同意。俩人联系被告人黄地知放行运煤车辆,被告人蒙张涌并承诺会有好处。被告人黄地知明知让其放行的车辆是装载被盗的烟煤,仍同意放行。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圭生将被告人林毛公联系的货车带进台泥的露天煤场,由被告人蒙张涌、农稀路在附近负责放风,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用铲车往货车上装烟煤。货车装满烟煤后,被告人蒙张涌通知被告人黄地知放行运煤货车。后被告人黄圭生、蒙张涌在贵港市覃塘区金虎大型地磅过磅被盗烟煤,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将价值人民币61700元的烟煤卖给被告人林毛公。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蒙张涌、农稀路、黄地知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其余4000元用于共同消费。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地知于2012年6月11日向贵港市公安局黄练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蒙张涌、农稀路、黄地知、林毛公分别赔偿被害人台泥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1370元、11670元、9170元、9170元、9170元、11870元,共计人民币62420元,其中在侦查阶段退赔了人民币39200元,在诉讼阶段退赔了人民币23220元。随案移送作案物品银行卡一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蒙张涌、农稀路、黄地知、林毛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蒙张涌、农稀路、黄地知、林毛公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六被告人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700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黄地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圭生、李纹夫、蒙张涌、农稀路均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地知、林毛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共同退赔被害人台泥全部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42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刘志锋提出被告人蒙张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辩护人黄桂亮提出被告人林毛公是从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刘志锋提出指控被盗烟煤的价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台泥采购该批烟煤的采购单、检验报告、买卖合同、过磅单等证据并考虑购买此批烟煤时所支出的运输费、税费等费用,作出被盗69吨烟煤的价值为61700元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充分证实被盗烟煤的价值,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林毛公的辩护人黄桂亮提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林毛公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毛公事前明知被告人黄圭生等人盗窃烟煤却同意收购,属于事先有通谋之情形,是盗窃罪的共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刘志锋提出被告人蒙张涌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黄桂亮提出被告人林毛公有立功表现等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