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常晓晓) 男子由于路边停车未打指示灯,造成两辆汽车追尾,致使女子受伤而被起诉。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依法赔偿。
2012年10月31日,原告周莹驾车辆从万载县城往万载县三兴方向行驶,途径修万公路万载县锦江有机食品公司前路段时,因被告张建勇驾驶的赣C2M086号轻型货车未打警示灯即在路边停车,原告躲闪不及与其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周莹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万载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建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莹随即被送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以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莹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5万元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江西省万载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双方对此也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及保险公司不赔偿部分由被告张建勇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建勇赔偿原告周莹损失共计人民币36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