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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吸食毒品部分用于贩卖被处七年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11:15:34


    本网讯(伍洁洁)  9月1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宁丽犯贩卖毒品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2月及4月的一天,被告人宁丽先后两次从德安县“兵子”处购买冰毒15克。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宁丽现在武宁县武宁宾馆二号楼楼梯口,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0.3克的冰毒出售给许某。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宁丽在武宁县新宁镇鑫鼎投资担保公司一楼办公室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0.3克的冰毒出售给聂某。2013年4月26日,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宁县城西海假日酒店将被告人宁丽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冰毒0.85克,后在其家中缴获冰毒9.26克。经公安机关检测,被告人宁丽系吸毒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丽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丽购买毒品部分供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故被告人提出其购买毒品系供自己吸食,并非以贩养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武宁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宁丽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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