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珠国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因没有钱给残疾的女儿治病而屡次贩毒,后在贩卖毒品中被抓获获刑。近日,广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春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莫春琼在南丹县城第一小学路口附近贩卖1小包毒品给艾某,获款40元。2011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莫春琼在南丹县城屠宰场附近其出租屋内贩卖1小包毒品给艾XX,获款50元。2011年8月1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莫春琼在南丹县城屠宰场路口贩卖1小包毒品给艾某,获款50元。莫春琼与艾XX刚完成毒品交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莫春琼身上缴获2小包共0.3克毒品、从艾某身上缴获1小包0.1克毒品。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春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春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莫春琼的女儿系残疾人,且莫春琼在法庭上有悔罪表现,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暂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考虑莫春琼要照顾女儿这一特殊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