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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司机撞人逃逸7年 被害家属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3 10:21:50


    本网讯(王莉 陈菲勇)  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到七旬老人后逃逸,老人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年后,男子以为风声已过,回家探亲时落入法网,被害人家属为索赔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闫平应赔偿原告甘明德、甘明财、甘明娟、甘明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1726.97元。(不包括被告闫平已经支付的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闫平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桂RV5079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人沿国道324线公路由贵港市往玉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491KM+790M处时,被告闫平驾车驶入到其右的非机动车道内并撞倒与其同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内陆少芬,致使桂RV5079号二轮摩托车翻车,陆少芬受伤、桂RV5079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闫平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重型颅脑损伤;2、两肺炎症;3、左第4、5、6、6后肋骨折。2006年2月2日出院,住院14天,用去住院治疗费874元。2006年2月2日,原告转至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2月7日出院,住院5天,用去门诊治疗费349.20元、住院治疗费3560.80元。2006年2月9日,原告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住院治疗费27441.10元。2006年2月19日,陆少芬在家中死亡。2012年12月20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闫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闫平的哥哥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和丧葬费给原告。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陆少芬,女,1940年1月14日出生,农民,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芦山村5队人。陆少芬的丈夫即甘宝进已于2011年12月30日去世。甘宝进的父亲甘小强、母亲杨妹先于甘宝进在1960年去世。陆少芬与甘宝进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本案原告甘明德、甘明财、甘明娟、甘明红。陆少芬的父亲陆木荣、杨柄凤分别于1958年、1985年过世。原告甘明德、甘明财、甘明娟、甘明红分别为陆少芬的儿子和女儿。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222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护理费:918.87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3602元、丧葬费15921元,以上各项合计113726.97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13726.97元。因本事故造成陆少芬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由被告闫平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造成的伤害及被告闫平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1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元,被告闫平尚应赔偿原告121726.97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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