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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绑架他人索钱财 钱未到手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08:51:08
本网讯(何徽) 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张文志因缺钱花,竟合伙绑架他人,并向他人的亲人索取钱财。不过,他为这一愚蠢举动付出了惨重代价。近日,浦北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张文志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志在浦北县张黄镇与“成龙”、“北流仔”、“阿福”(均另案处理)合谋找钱花后,遂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NZU888)搭载“成龙”、“北流仔”、“阿福”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到白石水镇白石水爆竹厂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林琳驾驶摩托车经过,张文志开车逼倒林琳,“成龙”、“北流仔”、“阿福”随即将林琳劫持上车,用尖刀威胁林琳不得呼救,并抢走林琳的手机、钥匙及现金人民币5元。 接着,四人开车将林琳带到张黄镇十字村委会水库附近的横塘岭上。四人分别用刀威胁、用言语恐吓林琳,强迫林琳给其家属打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要求其家属将4万元送到龙门镇加油站交给张文志一伙,不得报警,否则就杀死林琳。林琳被逼打电话给其母亲李梅,“北流仔”等人也打电话威胁李梅。林琳的丈夫闻讯后报警,在警察的安排下,李梅等人按对方要求带钱到龙门镇加油站等候。 “陈龙”、张文志等人先后下山取赎金未果,觉察到林琳的家属可能已经报警。张文志等人又以拍了林琳的裸照为由,威胁林琳回家后一定要存3万元到吕靖的邮政存储银行账户,否则,就将其裸照发上网。次日凌晨3时许,张文志等四人在安石镇放了林琳,并归还手机、钥匙及现金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志犯绑架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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