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前科男子缓刑期内采伐国保植物获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9-06 09:43:34


    本网讯(陈卫革)  广西籍男子黄新强于2011年8月8日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郭辉军于2011年6月17日以诈骗罪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二人缓刑是鉴于其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希望二人好好反省,但二人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最终将自己送进“班房”。

    2013年9月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撤销二人宣告的缓刑,以二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黄新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交纳8000元);判处郭辉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新强、郭辉军经协商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新街村弄好屯的“九寨塘”(地名)、“老坟树丫口”(地名)非法砍伐4株榉木(其中1株被砍伐侧枝),后二被告人将砍伐的榉木制成砧板。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测量,被砍伐的4株榉木共计9.2488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强、郭辉军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黄新强、郭辉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