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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乘客不和起争执 出租司机打人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0:02:39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开出租车,本是载客为了挣钱,但因载客过程中与搭客过程中发生争执,言语不和打伤顾客,造成他人轻伤。2013年9月6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通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通系虎林市一名司机。2013年7月7日18时许,其驾驶出租车行驶至虎林市农业银行路段处时,因乘坐问题与被害人梁伟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郑通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梁伟面部,造成被害人梁伟鼻骨骨折,被告人郑通随后报警,并主动投案自首。经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梁伟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郑通赔偿被害人梁伟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被告人郑通认罪服法。被害了对其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郑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外,被害人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上述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减少刑罚量。鉴于上述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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