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 两人同责伤者获赔5万
发布时间:2013-09-22 10:37:52


    本网讯(覃兆华 黄莉莉)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何丽萍应赔偿原告陈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549.72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18时50分,原告陈席驾驶其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遇被告何丽萍驾驶电动车横过道路,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刮到被告左脚,造成上述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未依法为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24251.66元,在贵港市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47天,用去医疗费34525.99元。原告第一次住院诊断伤情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锁骨远端斜行骨折,左侧第4-7肋骨骨折;2、轻度颅脑损伤:脑震荡;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4、原发性高血压。原告第二次住院诊断伤情为:1、闭合性陈旧性胸部损伤:左侧锁骨远端斜行骨折,左侧第4-7肋骨骨折;2、原发性高血压;3、三尖瓣关闭不全(轻度);4、左侧囊肿;5、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6、C3/4 C4/5 C5/6椎间盘突出。2012年7月8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有两名陪护人员。因赔偿问题,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58777.65元;2、护理费:19131元/年÷365天/年×67天×2人=7023.4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67天=2680元;4、残疾赔偿金:18854元/年×17年×18%=57693.2元;5、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合计共126374.2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2、原告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8777.65元,被告辩称,原告在医保中心办有医疗保险,扣除医疗保险后,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为17790.72元。法院认为,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保险原则,致害人无权从受害人人身保险中获得收益,且原告基于侵权关系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其从社会保险机构取得利益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致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得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被告不予赔偿的理由。被告还辩称原告有部分医疗费是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而产生的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原告请求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标准计算,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两处十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参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为18%,本庭确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7693.2元。原告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为126374.29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且经过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被告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即由被告负担 50549.72(126374.29×4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