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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子与人争吵中用石头砸伤对方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09-18 14:29:50


    本网讯(蒋虎 伍秀春)  刚刑满释放不久的青年男子王百凯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又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青年男子王百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持石头将他人头部打成轻伤。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百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百凯因换衣服一事在安和乡安和街林业工作站旁的公路上与张良、周风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百凯持石头将周风头部打成轻伤。

    同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百凯拘传归案。后被告人王百凯与被害人周风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的协议,取得被害人周风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百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百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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