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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刀捅亲生父亲 父爱至深请求法院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10:39:38


    本网讯(谭津 覃小燕)  9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贤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缴获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邓贤骏与被害人邓填军系父子关系。邓贤骏及其妻子韦红艳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桥市场内经营服装店。2013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邓贤骏到其父母开的服装店里,因向其父亲邓填军索要零花钱未果,便与邓填军发生争执。突然,邓贤骏就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被害人邓填军捅去,将其多处捅伤。周围群众看到后即报警,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邓贤骏当场制服并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水果刀。立即把被害人邓填军因伤势过重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

    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邓填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左手拇指损伤后畸形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邓贤骏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躁狂发作,邓贤骏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邓填军放弃对被告人邓贤骏的民事赔偿起诉,并对被告人邓贤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贤骏免于刑事处罚。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邓贤骏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贤骏丰适用于社区矫正。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贤骏未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贤骏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贤骏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贤骏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邓填军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本案,案后,被告人邓贤骏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被害人邓填军亦对被告人邓贤骏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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