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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殴打他人 四名少年均获不等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3 11:21:35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四冲动少年领刑罚。2013年9月1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伟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陈小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2月22日晚上,王华、王军和黄伟文等人在歌厅包厢唱歌。后来,胡某和陈小海也一起来到包厢。王华以胡某带眼镜不顺眼为由要求其离开,因胡某迟迟没有离开歌厅,王华便往胡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将他的眼镜打落在地。随后,王军伙同王华等人用拳脚、砖块对胡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被害人胡某的父亲得知儿子被王华等人打伤后,便开始查找王华等人的下落。2012年12月24日晚上,胡某父亲发现王华等人后,即告知赖某等人,并要求他们一起跟踪王华等人来到歌厅,胡某父亲在歌厅走道殴打了王华。在包厢唱歌的许某得知后通知其他人全部出来。胡文俊父亲见势不妙,逃离现场。随即,被告人王军、黄伟文、陈小海伙同他人上前对在现场的赖某拳打脚踢而被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王华用砖块砸了赖某的头部两下,并用脚朝其头、背部踹了几脚;被告人黄伟文用脚朝赖某的背部踢了两脚,并用烟头在赖某的脸上烫了一下。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3年1月1日,被告人陈小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月2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伟文接到电话要求带两个人到一家小餐馆吃晚饭,饭后要去帮陈某处理事情。随后,黄伟文便打电话向陈某询问。陈某告诉黄伟文晚上带上人和家伙(指打架用的工具)。接着,黄伟文便电话通知李某、张某到一家小餐馆里吃晚饭并叫李某准备好刀具。晚饭后,被告人黄伟文和张某等四人各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一家宾馆门口,看见陈某等人因赌场里的事正在与他人争吵,被告人黄伟文受陈某的指使,持刀将在现场的谢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王军伙同其他共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伤甲级的损害后果,被告人陈小海伙同其他共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甲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伟文伙同其他共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甲级,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实施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海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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