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赫思) 一男子因拒付理发费被人记恨,在次日散步时被人追砍导致脸部毁容,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二审案,被告人黄崔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3月4日22时,岑发与同事马林、黄建恒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理发店理发,因认为理发师理得不好拒付服务费而与该店员工产生口角。理发店员工叫来隔壁商店的黄崔宪帮忙讨要费用,岑发等人不想把事情闹大,选择付款后离开该店。次日,岑发晚饭后散步时路过理发店,恰好被黄崔宪等人看见,黄崔宪遂与同案人“哥亮”持刀追赶岑发。追赶至中山二路电信大楼时,黄崔宪持刀将岑发的面部砍伤,后岑发继续逃跑,黄崔宪、“哥亮”继续追赶,直到岑发跑进一单位小区后两人才停止追赶。经鉴定:被害人岑发因锐器作用致面部软组织裂创,创口长度已超过4cm,该损伤属轻伤。2012年5月5日上午10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百色市右江区某商店抓获被告人黄崔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崔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崔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崔宪当庭提出理发店并不是其经营的,其不可能因被害人岑发拒付理发款而怀恨在心,其是被别人叫去参与作案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黄崔宪因与被害人岑发等人拒付费用一事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可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崔宪当庭提出其与同案人都没有持刀,其只是参与追赶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岑发陈述其当时被对方一名男子持刀朝其脸上砍了一刀的事实,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岑发的面部伤情是受锐器所致的事实,故被告人黄崔宪提出同案人没有持刀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