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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钱包后交错了失主是否要担责?
作者:张书发   发布时间:2013-09-11 09:27:28


    【案情】 

    在住宿小区内,袁小实拾得一钱包,内有2000元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江春月。当袁小实向小区保安了解谁是江春月时,保安遥指远处在勾头找东西的一个女子。袁小实没多加考虑,上前将钱包给了那女子。“你的钱还给你了”,说罢离去。不料第二天,真正失主江春月却持工作证找上门来。袁小实去找保安说理,保安说,当时没仔细看清楚,觉得那个女子像江春月。

    【分歧】 

    拾到钱包后交错了失主,拾到者是否要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袁小实不应该担责。袁小实捡到钱包后,向保安询问并确认了失主,虽然给错了人,但主要是保安的责任。如果,一味地强求拾得人严格审查遗失人身份的义务,则加重了拾得人的责任,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精神,不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价值观的促进和矫正作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袁小实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而失主应当是财物的真正主人,并非冒充者。拾得者将失物交归失主时,理应核实失主身份,包内有身份证,就很容易辨别失主,但因没有认真审查核对,便交给了他人,拾得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拾得某物,并不取得该物所有权;未经失主授权或同意,也不因拾得而具有处分权。拾得人将钱物错交他人,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拾得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案的情况看,拾得人虽没有故意,但本案所涉财物仍然客观存在,并非已经灭失、毁损,只不过是在非真正失主手中,因此,不具有免责要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遗失人对自己的物品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拾得者同样有这种义务,错交“失主”,属于没有尽到适当的谨慎义务,否则就不利于遗失人权利的保护,将会给全社会带来价值取向的偏离。本案中,江春月基于没有谨慎注意而遗失物品存在过错,袁小实基于没有谨慎审查失主身份也具有重大过失。掌握了以上双方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拾得人应当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由双方根据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较为合法、合理。

    笔者认为,错交失主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仅纠正了以上错误的观点,避免了不全面的看法,在合理部分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弘扬了拾金不昧的精神,又限制了权利的滥用,同时又规范了各方面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情、合理又合法地解决争议,社会的认同度则不言而喻。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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