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13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13日15时许,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林富伙同林光驾驶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六硍镇大能村冯灵家中,发现家中无人,两人便商量入户盗窃,由林富入屋盗窃,林光在外放哨。随后,林富用脚踢开四间房间的门入内逐间搜查,搜出三筒面值1元共150元的硬币和10多元纸币并盗走。盗窃得手后,两人一起离开并在半路分赃,林富分得60多元,林光分得50元,剩余50元用于购买毒品两人一起吸食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富、林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富、林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富、林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富归还了部分被盗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两人事前共同商量,事中共同作案,事后分赃,均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光在本案中并没有动手实施盗窃,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