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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伸贼手被捉 男子盗窃二百领半年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14:12:25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一个好吃懒做的小偷,想通过扒窃来谋生,但伸完手后便被抓。结果盗窃他人价值200元的低价手机。这种小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01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扒窃行为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松曾因盗窃罪于1999年末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同一原因于2010年初被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

    从劳动教养所出来后,他仍然没有改变本性,仍然操旧业。2013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秦松在虎林市一农贸市场北侧路段,趁被害人张晶不备,扒窃其外衣兜内一价值为200元的小灵通(经鉴定部门鉴定价值为200元)一部。盗窃成功即将离开市场进,被两便衣警察发现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晶。

    在诉讼中,被告承认自己实施了扒窃行为,但是自认为是小偷小摸行为,应受到的是行政治安管理处罚,而非盗窃犯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松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赃物被收缴后返还被害人以及犯罪前科,故法院综合上述犯罪情节,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对于扒窃这种行为,不管盗窃数额是多少,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触犯了刑法,而非小摸小偷行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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