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娟) 被告人唐克仁受他人指使,持他人盗来的无密码信用社存折到银行,盗取存折内人民币10000元,分得人民币1000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克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2月9日,唐某朋窜到邓某兰家中盗窃,盗走现金400元及无密码信用社存折一本。2011年2月10日10时许,受唐某朋(现已死亡)指使,被告人唐克仁伙同唐某钱(已判刑)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信用社,由唐某钱在外放风,被告人唐克仁持唐买朋盗窃邓某兰的无密码信用社存折,盗取存折内人民币10000元。事后唐某朋分给被告人唐克仁、唐某钱人民币各1000元。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唐克仁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克仁归案后,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克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克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克仁在亲友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克仁将明知是唐某朋盗取他人的存折而帮其从银行取出现款,并分得赃款,属分工不同,均为主犯,但其比同案人唐某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克仁归案后,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