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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学生被打拔刀刺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7:50


    本网讯(李聘亮)  2013年9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谢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谢多与熊强、陈辉云等人均系丰城某中学在校初中学生。2012年2月16日晚,熊强、陈辉云与熊凯、熊小华、熊秋林等人在学校宿舍聊天时谈到了被告人谢多的事,后熊强、陈辉云等人均表示找机会去教训被告人谢多。次日下午2时许,熊强等人在教学楼门口找到被告人谢多,并将其带至教学楼后面,熊强、陈辉云等人一起对被告人谢多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谢多被打至墙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对熊强等人乱捅,将熊强、陈辉云二人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强伤势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陈辉云伤势为轻伤甲级、十级伤残。

    2013年8月2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谢多亲属、丰城市某中学与被害人熊强及陈辉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即除原谢小云已支付熊强、陈辉云各1500元;丰城市某中学已支付熊强7000元、陈辉云3000元外,由被告人谢多亲属、丰城市某中学再一次性共同赔偿被害人熊强、陈辉云人身损害损失分别计20000元、1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谢多亲属支付30000元,丰城某中学支付5000元)。两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谢多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可对被告人谢多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多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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