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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产品以次充好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3-09-16 16:46:29


    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告人马长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长玉从天津市运了一部用旧叉式装卸车翻新并假冒成合力牌的叉式装卸车到福建省宁德市,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文绍。2011年10月底被告人马长玉又从天津市运了一部用旧叉式装卸车翻新并假冒成合力牌的叉式装卸车到沙县,标价40000元准备出售。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长玉在沙县全速物流园停车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长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400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吴文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玉明知是翻新、假冒的叉式装卸车,扔以次充好,销售金额40000元,尚未销售金额40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长玉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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