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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物出具欠条是集资诈骗还是民间借贷?
作者:谭辉 程学明 发布时间:2013-07-26 11:27:16
【案情】 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做稻谷、香烟生意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孙某、陈某某等23人现金及部分财物,共计547.93万元。尔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得的款物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等,致使赃款挥霍一空,无法返还被害人。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众多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现金及财物,用于赌博及购买彩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大部分被害人之间出具了借据或欠条,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集资诈骗也属于诈骗,但其侵犯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且一般表现为直接骗取资金。而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为借口,虽向部分被害人出具有借据或欠条,但实际以借为名骗取同事或朋友多人的资金或财物,用于赌博或购买彩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定诈骗罪更为准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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