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辆超载侧翻酿事故 保险公司要埋单
发布时间:2013-09-16 16:54:47


    本网讯(何徽)  一货车司机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现前方停放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路边三人当场机械性窒息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800.08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被告张书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50.02元。

    2012年10月10日22时50分,被告李尚进驾驶桂R02884号重型装卸货车(载沙约38立方)沿308省道由寨圩往乐民方向行驶,行驶至308省道42公里加700米路段时,适遇被告张书宝的桂KL2958号中型自卸货车(因事故损坏)停放在前方路上,由于被告李尚进驾驶车辆严重超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往公路右侧避让被告张书宝停在道路上的车辆时,侧翻入公路右边水沟,将在路边闲聊的刘强、周学民和包文新压在车下,车上的沙子滑落将三人掩埋,造成刘强、周学民和包文新当场机械性窒息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浦公交认字(2012)第1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尚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书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强、周学民和包文新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港北支公司向投保人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0元,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则从该款中支付40000元给被告李尚进,被告李尚进分别向刘强、周学民和包文新的亲属赔偿了20000元。被告张书宝分别向刘强、周学民和包文新的亲属赔偿了5000元。被告李尚进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另查明,桂R02898号重型装卸货车是陆继旋于2008年5月7日以分期付款形式向贵港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为暂时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李尚进于2010年向陆继旋购买该车辆进行经营管理。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人保港北支公司投买了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桂KL2958号中型自卸货车为被告张书宝所有,在被告某保险玉林支公司投买了强制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尚进驾驶车辆严重超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张书宝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没有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对强制险赔付不足部分,该院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性质、过错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李尚进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张书宝承担20%责任。被告李尚进驾驶的桂R02898号重型装卸货车在被告人保港北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港北支公司承担。桂R02898号重型装卸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尚进,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被告某物流贵港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者的直系亲属,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