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因与村中某游戏室的老板有纠纷,男子酒后路遇该游戏室时便放火烧房,终被法律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梁大新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大新在街上喝酒后,由两名朋友刘海涛、梁山炎(均另案处理)护送其回家,途经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一村屯甘苦、黄澄清租用周日为的旧卫生所经营的游戏室时,被告人梁大新因怀疑黄澄清到其家中砸烂物品,一直心中不服气,便点燃一块塑料布从窗口丢进游戏室,焚烧游戏室。此时,恰逢覃塘区樟木乡一村屯的周二工、周有良回家路过,被告人梁大新误认为是游戏室老板安排过来报复的人员,便冲过去与周二工、周有良打斗,后在周围群众制止下才停止打斗,被告人梁大新趁群众救火时逃跑。大火烧毁游戏室的一间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房屋。案发后,被告人梁大新与周二工、周有良、周日为达成和解,赔偿周日为、周二工、周有良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1000元、4000元、4000元,并得到周日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大新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梁大新放火焚烧他人财物,由于及时得到群众的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