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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维权”过激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3-09-12 16:44:33


    本网讯(黄仲胜 胡 献)  黄莺字作为一名客车司机有着稳定的收入,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因采用过激有方法“维权”,把自己卷进了铁窗里面。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莺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莺字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5年10月份,陆运水、龚自怀等8人通过参与招、投标,以承包金人民币38万元,承包林地1000多亩。陆运水、龚自怀等8人在按合同规定进行经营过程中,大黄村4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龚自怀、陆运水等人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案经三级法院审理,于2010年经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后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将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落实给各个村民承包,但大黄村4队与龚自怀、陆运水等人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尚没有到期。为达到终止承包合同、取回已发包林地的目的,大黄村的村民采用阻挠龚自怀、陆运水等人砍伐承包种植的林木和滥伐二代苗的方法破坏陆运水、龚自怀等人的正常经营管理。2012年10月间该村村民张灯结等人为了达到终止大黄村4队与陆运水、龚自怀等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目的,擅自砍伐陆运水、龚自怀等人承包种植的速丰桉二代苗,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刑罚。但该村村民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为了达到终止林地承包合同的目的,2012年9月间,该村村民得知陆运水、龚自怀雇请工人开始砍伐速丰桉的消息后,为了阻止陆运水、龚自怀砍伐林木,便召开村民会议,自制长矛、辣椒水。同月22日,黄莺字及村民为阻止陆运水、龚自怀等人砍伐承包种植的桉树,便伙同村民持自制长矛、汽油等工具上山,黄莺字手持长矛砸坏了多功能农用车一辆,放火烧毁一辆价值人民32000元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男装摩托车和一台油锯,并将被害人陆运水才打成重伤。

    2013年3月,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黄莺字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黄莺字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黄莺字一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莺字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黄莺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且在侦查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部分,黄莺字没有供述,属“零口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运水与生产队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的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黄莺字在陆运水等人承包期限内雇请被害人陆运水才等人砍伐其承包种植的林木时,参与破坏了陆运水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黄莺字在参与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黄莺字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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