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黄曼琴) 2004年7月未满18周岁的梁奇因缺钱花脑经动了歪道,伙同他人偷窃电机设备,事后梁奇与同伙在企图销赃时,被警方追赃而弃赃逃跑。九年后,被告人梁奇自动投案自首,与他一起盗窃的同伙早已被判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现已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梁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4年7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梁奇与李伟、李高、李亮(均已判刑)经事前密谋好后,携带扳手、胶钳等作案工具窜到覃塘区大岭乡江兴村江头屯电灌站,拆盗正在使用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140元的100千瓦变压器内的线圈。次日早上,被告人梁奇与李伟企图销赃给郭庆海(已判刑)时,被警方追赃而弃赃逃跑。案发后,办案机关多次做其家属思想工作,动员其家属规劝梁奇投案自首。2013年7月17日上午10时05分,犯罪嫌疑人梁奇到贵港市公安局大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奇伙同他人拆盗排灌站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虽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其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