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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自首又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05 16:34:43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一男子酒后驾车致一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法院的轻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蒙军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蒙军勇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港市区往港南区新塘方向行驶,梁友山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到X388线0KM+400M处时,被告人蒙军勇驾车在会车过程中靠左行驶,碰撞到正常行驶的梁友山,造成梁友山当场死亡,蒙军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蒙军勇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梁友山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蒙军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被送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逃逸。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蒙军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蒙军勇向被害人梁友山家属赔偿人民币47000元,被害人梁友山家属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蒙军勇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军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蒙军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蒙军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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