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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参与盗窃吉普车 男子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8-30 16:00:23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中年男子韦小灵,18年前参与盗窃一辆吉普车,在逃亡10多年后最终选择投案自首,获法院轻判。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小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事发于18年前。1995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韦小灵伙同韦东恒、胡青云(二人已判刑)行至宜州市龙江一桥南桥头时,发现明珠酒楼前停有一辆北京212型吉普车,见车内无人,韦东恒即打开车门钻进驾驶室,被告人韦小灵与胡青云也坐进车内,后由韦东恒用电门钥匙发动车辆,与被告人韦小灵、胡青云将车子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退还失主。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吉普车价值人民币12716元。

    在逃亡10多年后,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韦小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韦小灵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案件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公安机关等对韦小灵予以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小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小灵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本案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以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现行刑法对盗窃罪处罚轻于旧刑法,应适用现行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小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小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小灵提供其他案件在逃人员的重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韦小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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